有利改判不一定等於 Challenge successful
NBA Rule 14 對「成功」有指定標準。以犯規挑戰為例,若原本被吹的球員仍背這次犯規,只是從投籃改成非投籃,挑戰仍可能被記失敗;犯規改記另一位球員則不同,包括改到同隊隊友。看轉播時,先聽清楚最後犯規記給誰,再把「結果比較有利」與正式挑戰結果分開。
| 獨立例子;起初各有 2 暫停 | 本例挑戰結果 | 之後可用暫停 |
|---|---|---|
| 甲:第一次,A7 改記 A9 | 成功,取得第二次挑戰 | 2 |
| 乙:第一次,仍 A7,改非投籃 | 失敗 | 1 |
| 丙:已取得的第二次,推翻原判 | 成功 | 1 |
兩本帳分開:判決結果與可用暫停
下面三列是互相獨立的原創例子,都假設發起前有兩次可用暫停、不涉及強制暫停。甲第一次挑戰把 A7 的犯規改記 A9:本例成功,暫停仍兩次並取得第二次挑戰。乙第一次挑戰只把 A7 投籃犯規改為普通非投籃,仍由 A7 承擔:本例失敗,暫停剩一次。兩例都改了判決內容,但保留資源不同。

主題情境示意;精確數據和規則以正文為準。第二次成功,不再把暫停拿回來
丙已在前面成功取得第二次挑戰,這次也確實推翻原判;Rule 14 仍規定使用第二次挑戰會扣該次暫停。因此本例由兩次變一次,不能再套甲的保留方式。這裡沒有幫教練選哪球值得挑戰,而是把挑戰序號、原判是否推翻、暫停歸屬列成三欄;遇上強制暫停或沒有暫停的情況,須另看該條文,不能延用本表假設。
來源與閱讀範圍
本篇資料於 2026-09-12 核對。消息與規則另附原來源;本站算例、觀察清單與文字說明為原創整理,不是官方中文譯本。規則頁可能更新,個別賽事請核對其採用版本。

